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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霍香彬与霍彦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香彬,霍彦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49-1号原告霍香彬,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张秀萍,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彦辉,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清苑区城建公司职工,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香彬与被告霍彦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香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福友人民陪审员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