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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634号原告:朱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洪伟,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原告起诉状,因原地址查无此人,原告也未提供新的可供送达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退还原告朱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许明奇人民陪审员  许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远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