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634号原告:朱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洪伟,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原告起诉状,因原地址查无此人,原告也未提供新的可供送达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退还原告朱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许明奇人民陪审员 许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远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