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锡宝与被告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宝,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947号原告:王锡宝,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家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传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41号401-404室。法定代表人:马云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锡宝与被告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锡宝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锡宝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