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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申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俞守信与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守信,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行申8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俞守信,男,193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所。 再审申请人俞守信因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行终87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俞守信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侵占的5间房屋,按照党的政策,应该归还原主。再审申请人认为把“文革”挤占接管的私房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的;自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所2013年11月25日告知再审申请人将5间房作价收购之日起,已经决定将再审申请人的5间私房产权确权为他们所有,并事实上由他们出租收益至今。综上,原审裁定确有错误,请求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俞守信诉请判令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及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所归还再审申请人于文化大革命期间被侵占的5间房屋,其起诉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俞守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俞守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勤荣 审 判 员  许 勤 代理审判员  王 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