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6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某诉被申请人魏某某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1,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财保3号申请人:付某1,男,35岁。被申请人:魏某某,男,47岁。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坐落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付某1及担保人付某某、付某2以付某某名下坐落的两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提出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付某某名下坐落,所有权证号的两户房屋房籍档案,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坐落房屋房籍档案,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付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煜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