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聂福英、刘小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福英,刘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聂福英,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刘小龙,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福英与被执行人刘小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000元及负担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小龙存款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