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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马伟与承德县鼎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承德县鼎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马伟。被执行人承德县鼎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俪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伟与承德县鼎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德县鼎旭矿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法定代表人高俪庭下落不明,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共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