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新泰市金伯利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金伯利润滑油有限公司,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2238号原告:新泰市金伯利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1978233H。法定代表人:马新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仁玉,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332675。法定代表人:万会国,经理。原告新泰市金伯利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仁玉、被告法定代表人万会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金伯利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94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截至2014年11月27日,被告欠原告润滑油款78393.5元,并出具欠条。此后,被告继续从原告处赊购润滑油。原告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28日分十一次向被告提供了价值为31550元的润滑油,上述款项被告均未支付。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辩称,欠款金额需要回公司核实,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分期分批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润滑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9943.5元。后原告经催要未果,于2017年3月3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入库单、收款收据、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及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金伯利润滑油有限公司按约定向被告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供应润滑油,被告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也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109943.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金伯利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10994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新泰市宏昌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