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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秦谢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秦谢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49号原告: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谢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谢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