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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惠益与林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益,林通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899号原告:朱惠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通义,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朱惠益与被告林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惠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惠益以林通义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惠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惠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