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惠益与林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益,林通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899号原告:朱惠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通义,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朱惠益与被告林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惠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惠益以林通义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惠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惠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