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立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徐立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徐立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徐立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402号原告:徐立城,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立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立城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