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三台县兴河页岩砖厂申请执行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兴河页岩砖厂,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兴河页岩砖厂,住所地:三台县三元镇。投资人:何经。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谢先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兴河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