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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493、2496、2499、2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邵伟莲、郭恩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伟莲,郭恩彬,邵伟正,李开新,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493、2496、2499、2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伟莲、郭恩彬、邵伟正、李开新被执行人:张爱华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1773、1775、1776、177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