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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杰诉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0384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A座701室。法定代表人:何仕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光,男,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义帆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伪造聊天记录截图,旨在证明网上众多质疑帖是上诉人发布,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员工、管理层、代理人之间,从未进行过QQ聊天。上诉人只在“网贷人”网站以“投储在线不提现”为名发表过预警贴,其余网站论坛帖子并非上诉人发布。被上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自称投资额下滑,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且与上诉人的发帖行为无关。被上诉人义帆公司不同意上诉人刘杰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辩称,从相关帖子信息的内容来看,几乎完全一样,可推定为同一人所发。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现在还在“网贷之家”上继续发布信息。义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杰立即停止名誉侵权,消除危害;2、判令刘杰立即清除所发的侵害义帆公司名誉的所有不良言论的网帖,向义帆公司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刘杰赔偿义帆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一审审理中,义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刘杰立即停止其在网络等领域对义帆公司的名誉侵害,删除其在“网贷人”、“米袋”、“新网贷”、“网贷中国”、“网贷天眼”等网站上发布的针对义帆公司的侵权文字;变更诉讼请求2为判令刘杰向义帆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域名为www.touchu.cn,名称为投储在线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义帆公司。刘杰在网贷人(http://bbs.wdzj.com昵称:投储在线不提现)发表于2015年1月27日“来看投储在线!流氓诈骗团队!明目张胆编造警方信息!编造污蔑投资者!”的帖子称:“我的维权帖子如下:大家请看!!http://bbs.wangdaizhijia.com/thread-296928-1-1.htmlhttp://bbs.wangdaizhijia.com/thread-276353-1-1.html投储在线这个平台!!完全是流氓诈骗团伙!!为了诈骗大额投资者的五万元!!不承认收到投资者的五万元汇款!!投资者出具汇款证明后!!投储在线又编造污蔑投资者是黑客!!假借这个理由不给投资者提现!!”……“你们真是无耻的流氓啊!!!!!!!!!撒谎都不眨眼的!!”......“你们太恶心了!!完全是一群诈骗团伙!!编造污蔑威胁投资者!!这就是你们投储在线所作的一切!”该帖子查看1,061,回复15。刘杰在网贷天眼(http://www.p2peye.com昵称:投储在线不提现2)发表于2015年2月13日“【警惕】投储在线用污蔑客户是黑客的手段,不给客户提现,诈骗客户五万元!大家小心”的帖子称:“投储在线不仅是骗子平台!还是流氓平台!假借编造我是黑客非法获利为由!不给我提现!并冻结我账户!我于14年12月3日在投储在线www.touchu.cn购买5万元一个月期的网贷产品。1月3日到期,我申请50000本金和700利息的提现!但是被投储在线以未收到我五万元汇款为由拒绝!我提供汇款记录后,投储在线这个骗子平台又编造出新理由!说我是黑客攻击了金融系统,进行了非法获利!!”……“这就是现在平台诈骗的新手段!!!投储在线通过假借编造客户是黑客非法获利为由!不给大额提现的客户出金!!!”……“为了不让我公开这件事,投储在线的何仕景和李某四处公关屏蔽我的帖子,优酷的视频已经被他们公关掉了,不过我依然会继续发下去!”……“我就是要曝光到底!!!让更多的投资者不要上当受骗!!!”......“我发帖的目的!就是要提醒大家!!认识这种流氓平台的新手段!!目前我已联系律师和媒体进行维权!!曝光他们的同时,法院诉讼。”该帖子查看4,818,回复20。刘杰在网贷中国(http://p2pchina.com昵称:紫露凝香)发表于2015年3月5日“【来看】投储在线!流氓诈骗团队!明目张胆编造警方信息!编造污蔑投资者!”的帖子称:“我的维权帖子如下:大家请看!!http://bbs.wangdaizhijia.com/thread-296928-1-1.htmlhttp://bbs.wangdaizhijia.com/thread-276353-1-1.html投储在线这个平台!!完全是流氓诈骗团伙!!为了诈骗大额投资者的五万元!!不承认收到投资者的五万元汇款!!投资者出具汇款证明后!!投储在线又编造污蔑投资者是黑客!!假借这个理由不给投资者提现!!”……“你们真是无耻的流氓啊!!!!!!!!!撒谎都不眨眼的!!”……“你们太恶心了!!编造污蔑威胁投资者!!这就是你们投储在线所作的一切!”该帖子查看191,回复0。刘杰在新网贷(http://bbs.xinwangdai.com.cn昵称:jd5566)发表于2015年3月19日“投储在线:不给客户提现,诈骗客户五万元!大家小心”的帖子称:“投储在线不仅是骗子平台!还是流氓平台!假借编造我是黑客非法获利为由!不给我提现!并冻结我账户!我于14年12月3日在投储在线www.touchu.cn购买5万元一个月期的网贷产品。1月3日到期,我申请50000本金和700利息的提现!但是被投储在线以未收到我五万元汇款为由拒绝!”……“你们真是无耻的流氓啊!!!!!!!!!撒谎都不眨眼的!!”……“你们太恶心了!!完全是一群诈骗团伙!!编造污蔑威胁投资者!!这就是你们投储在线所作的一切!”该帖子查看2,060,回复3。为上述网帖事宜,双方多次沟通均未果。刘杰于2015年6月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讼。同年11月20日,浦东法院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3日,刘杰在投储在线网站投标宝车盈家第33期理财产品,投标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到期付息还本”……“2015年1月9日,投储在线发送电子邮件给刘杰,载明根据投储在线风控部门长期严密的审核和排查,现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账号XXXXXXXXXXXXXX为黑客用于篡改和攻击金融系统所用,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此账户进行封号冻结处理。此后,刘杰的XXXXXXXXXXXXXX账户被冻结”。浦东法院认为:“刘杰在投储在线网站投标的宝车盈家第33期理财产品50,000元已投标成功,到期后义帆公司认可应返还刘杰本金50,000元,刘杰可获得收益700元。”……“义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刘杰XXXXXXXXXXXXXX账户涉嫌黑客用于篡改和攻击金融系统,义帆公司也认可刘杰XXXXXXXXXXXXXX账户真实投入了50,000元并投标成功”,遂判决:“一、上海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杰本金及收益50,700元;二、上海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杰利息损失”。义帆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提起上诉。同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沪01民终6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义帆公司原名称为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共同构成名誉侵权的责任要件。本案中,刘杰作为投资者在与义帆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后,直接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帖的方式公开双方的争议,虽然其中对义帆公司就受托事宜进行评价尚属其正当权利,但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查实的情况下,在不同的网站上宣扬义帆公司诈骗,并使用流氓等侮辱性言辞辱骂义帆公司,已超出了合法、合理范围,影响恶劣,对此刘杰存在过错,其行为的确对义帆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负面影响,应予以纠正,为此刘杰应承担侵权责任。现义帆公司要求刘杰立即停止其在网络等领域对义帆公司的名誉侵害,删除其在“网贷人”、“新网贷”、“网贷中国”、“网贷天眼”等网站上发布的针对义帆公司的侵权文字并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义帆公司在与刘杰的委托合同关系中,确存在不足之处,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亦欠妥当,义帆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杰的侵权行为给义帆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刘杰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范围及义帆公司投资额下滑等因素酌情认定义帆公司损失金额为25,000元。刘杰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判决:一、刘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其在网络等领域对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侵害,删除其在“网贷人”“新网贷”“网贷中国”“网贷天眼”等网站上发布的针对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侵权文字;二、刘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三、刘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合计2,880元,由上海义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由刘杰负担720元。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杰先后在“网贷人”、“网贷天眼”、“网贷中国”、“新网贷”等网站发表涉及名誉侵权的不当言论。二审中,上诉人仅认可“网贷人”上相关内容是其发布,对其他网站相关内容则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则认为,上述四个网站所发布内容高度相同,可推定均系上诉人发布,且一审中经法院一再联系,上诉人仍拒不到庭。对此,本院认为,相关帖子究竟是否为上诉人发布系本案争议的关键事实,查清该节事实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重要影响,因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予以反驳,然上诉人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消极行使诉讼权利,漠视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对被上诉人的一审主张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此外,原审法院所酌定的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数额也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刘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绍奇审 判 员  洪可喜代理审判员  胡起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