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金英、鲍才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英,鲍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林金英,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鲍才忠,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林金英与被执行人鲍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鲍才忠已履行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鲍才忠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鲍才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林金英与被执行人鲍才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鲍才忠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30000元,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林金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