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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孔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孔某,朱某某,陈某某,孔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某、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某、朱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