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孔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孔某,朱某某,陈某某,孔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某、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某、朱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