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德峰、陈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峰,陈国涛,陈北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韩德峰,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国涛,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北镇,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韩德峰与陈国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63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15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不动产等,鲁M×××××、鲁M×××××等暂时未找到,无法变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