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凤岭与被告董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岭,董德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527号原告:吕凤岭,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街*号楼*单元***号。被告:董德义,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刘家沟村*组***号。原告吕凤岭与被告董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凤岭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0.00元,保全420.00元,共计122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左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