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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倩文与台江区金御坊食品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文,台江区金御坊食品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4144号原告:张倩文,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台江区金御坊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号群升国际*期1地块**#楼*层04-2店面含储藏间,注册号350103600476586。经营者:叶道龙。原告张倩文与被告台江区金御坊食品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张倩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倩文撤诉处理。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倩文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刘依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叶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