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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代桂美与张强、王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桂美,张强,王红燕,唐培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045号原告:代桂美,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郝守勇,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红燕,女,约43岁,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唐培加,男,约43岁,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桂美与被告张强、王红燕、唐培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桂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桂美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