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代桂美与张强、王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桂美,张强,王红燕,唐培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045号原告:代桂美,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郝守勇,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红燕,女,约43岁,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唐培加,男,约43岁,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桂美与被告张强、王红燕、唐培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桂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桂美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