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云南曲靖锦恒信达矿业有限公司与冯加宽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曲靖锦恒信达矿业有限公司,冯加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1民初212号原告:云南曲靖锦恒信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梅,云南珠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加宽,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农民,云南省马龙县人。原告云南曲靖锦恒信达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加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曲靖锦恒信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曲靖锦恒信达矿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曲靖锦恒信达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粉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永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