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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云光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光,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金云光,男,汉族,1947年4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张红,女,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金云光申请执行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余款7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上次付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本案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绵竹和润玻纤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37000.00元,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43800.00元,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584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1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红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毓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