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肖银宏与张幸民、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银宏,张幸民,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717号原告:肖银宏,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幸民,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告: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梨园村12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原告肖银宏与被告张幸民、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肖银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银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银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银宏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