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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万文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文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527号罪犯万文韬,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宜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文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文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万文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文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