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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顺安与胡志刚、焦曾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顺安,胡志刚,焦曾胜,焦文美,付忠胜,焦新顺,胡保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247号原告关顺安,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段金鸣、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刚,男,约55岁,汉族,滑县人。被告焦曾胜,男,约65岁,汉族,滑县人。被告焦文美,男,约71岁,汉族,滑县人。被告付忠胜,男,约50岁,汉族,滑县人。被告焦新顺,男,约60岁,汉族,滑县人。被告胡保印,男,约50岁,汉族,滑县人。原告关顺安诉被告胡志刚、焦曾胜、焦文美、付忠胜、焦新顺、胡保印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胡志刚、焦曾胜、焦文美、付忠胜、焦新顺、胡保印信息不明确具体,致使被告不能送达,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顺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4元,退回原告关顺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吴俊鸣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候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