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李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李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14号原告王海生,男,汉族,1950年7月26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金书,男,1953年2月4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松峰,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王海生诉被告李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邓 峰审判员 赵媛媛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