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生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生铃,连幼华,朱利华,阮丽庄,陈致,冯丽鲜,福安市一帆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731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20号广电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94915-2。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生铃,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连幼华,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朱利华,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丽庄,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致,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冯丽鲜,女,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一帆电机厂,住所地福安市福兴路80号。法定代表人林生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林生铃、连幼华、朱利华、阮丽庄、陈致、福安市一帆电机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生铃、连幼华、朱利华、阮丽庄、陈致、福安市一帆电机厂偿还本金3590870.1元及利息2154522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生铃、连幼华、朱利华、阮丽庄、陈致、福安市一帆电机厂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林生铃、连幼华、朱利华、阮丽庄、陈致、福安市一帆电机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