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春江与闫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江,闫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413号原告:赵春江,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告:闫晓东,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原告张春江与被告闫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赵春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0元,减半交纳即1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迟晓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安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