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金锁、张双月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金锁,张双月,陈哈斯巴根,马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320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3层。被执行人:张金锁,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双月,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陈哈斯巴根,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都尔本新嘎查都尔本新艾里。被执行人:马玉杰,女,1965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都尔本新嘎查都尔本新艾里。本院在执行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张金锁、张双月、陈哈斯巴根、马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8年5月3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3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海鹰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卢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