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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815号原告邢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被告姜某,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邢某诉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证,被告诉讼主体不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焦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