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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谷恒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谷恒义。被执行人:苏长国。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谷恒义与被执行人苏长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谷恒义一次性要执行款20000元,剩余部分放弃,被执行人苏长国自动履行完毕,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