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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926号被执行人陈佳,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陈佳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浙0903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20万元的义务。现查明,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徐家桥路9号3幢401室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佳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佳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徐家桥路9号3幢4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舟国用2009字第0106988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召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忠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