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德爽与孟祥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爽,孟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爽,男,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孟祥凤,女,满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德爽与被执行人孟祥凤之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吉2401民初字第55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德爽5万元及延迟利息;2、案件受理费544元、保全费520元;3、申请执行费666元)。2017年5月3日,因执行案件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张德爽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字第5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