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XX与秦烽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园中园小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秦烽博(2016)鲁10民终272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秦烽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并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2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