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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闫北、刘银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北,刘银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34号之一申请人:闫北,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银花,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闫北与被申请人刘银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闫北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现申请人闫北已向本院提供3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闫北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