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鑫、时继太、胡俊海、贾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永亮,胡俊海,时继太,李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645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女,1970年10月3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柳河县。被告:贾永亮,男,1980年11月21日生,住柳河县。被告:胡俊海,男,1964年12月1日生,住柳河县。被告:时继太,男,1952年4月2日生,住柳河县。被告:李鑫,男,1989年7月14日生,住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亮、胡俊海、时继太、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缓收),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席庆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