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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源县城关顺成汽车服务中心与林普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城关顺成汽车服务中心,林普长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974号原告:罗源县城关顺成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凤南东路122号盛世名城小区。经营者:林锦伟,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普长,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城关顺成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林普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源县城关顺成汽车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源县城关顺成汽车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城关顺成汽车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罗源县城关顺成汽车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尤丽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