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丽、戴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戴志刚,曾菊英,林长纯,萍乡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丰盛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九江长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芦溪县新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戴志刚,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曾菊英,女,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林长纯,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镇政府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5441350-5。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萍乡市丰盛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高丰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59180555-5。法定代表人温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长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华林镇虎口冲村,组织机构代码55351619-7。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芦溪县新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乾村村,组织机构代码06078459-9。法定代表人温志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九江长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莲花农商银行的分红共计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