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成明与临河区广千木门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明,临河区广千木门经营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394号原告王成明,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宇鹏,男,汉族。被告临河区广千木门经营部。负责人高源,经营部经营者。原告王成明与被告临河区广千木门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不再交纳。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