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步高与姚胜宇、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步高,姚胜宇,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432号原告:孙步高,男,1957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星,滨海县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胜宇,男,1982年0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李霞,女,1982年06月13日生,居民,汉族,住滨海县原告孙步高与被告姚胜宇、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孙步高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步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步高负担。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大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