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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辛业军、李文与罗承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业军,李文,罗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18号申请人:辛业军,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申请人:李文,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申请人:罗承永,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申请人辛业军、李文与被申请人罗承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辛业军、李文于2017年5月3日以已与罗承永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辛业军、李文关于对被申请人罗承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辛业军、李文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二、解除对罗承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三、解除对石瑞武所有的位于津市市万寿路3号的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