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廷科诉王道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科,王道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200号原告:黄廷科,男,1988年4月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王道孟,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黄廷科与被告王道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廷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廷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 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