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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初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和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曾辉;曾文武;陈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曾辉,曾文武,陈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188号之二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负责人:陈定军,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曾辉,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曾文武,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定军,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曾辉、曾文武、陈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848元,减半收取计28424元,剩余28424元,退还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金代理审判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王晓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康军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