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光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0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光辉出生日期1977年3月6日出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希瑞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60号指控事实2016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光辉驾驶豫ATP9**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登封市大金店镇梁庄村路段时,将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光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王光辉经电话通知到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王光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光辉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光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光辉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光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光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光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孙素平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田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