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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西娥、王艳君等与绥化众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西娥,王艳君,王某1,王某2,绥化众诚运输有限公司,盛忠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786号原告:吴西娥,女,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王艳君,女,199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吴西娥,女,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系原告王艳杰、王艳君之母。被告:绥化众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负责人:郑双双。被告:盛忠利,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西娥、王艳君、王某1、王某2诉被告绥化众诚运输有限公司、盛忠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绥化众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黑M×××××、黑MN5**挂号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绥化众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黑M×××××、黑MN5**挂号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