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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成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成军,刘志付,吴振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成军,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黎明。原审被告人刘志付,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村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2月1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1月25日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振江,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原加格达奇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市。2014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成军、刘志付、吴振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兰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成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殿富、吴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成军及其辩护人张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8月,刘某1欲在加格达奇承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便找到时任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村长的其兄被告人刘志付帮忙办理承包开荒地。刘志付答应后便联系被告人宋成军帮忙办理承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同时刘某2也入股承包开荒地。后宋成军通过于某和籍某联系到加格达奇林业局退休职工被告人吴振江帮忙办理承包开荒地。宋成军告知刘志付可以承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但需要给付其65万元才能办妥此事。此间,被害人杨某1得知刘志付在为刘某1办理承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一事,便找到刘志付欲加入其中入股,刘志付应允后告知办成此事需要给付宋成军65万元,杨某1便联系被害人张某1、张某2,告知在加格达奇承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一事,张某1、张某2了解此事后与刘志付、杨某1达成入股共识,先由杨某1出资5万元、张某1、张某2各出资30万元,凑齐65万元好处费先行办理承包土地一事,并约定事后费用由刘志付、杨某1、张某2、张某1均摊。刘志付、杨某1等人将65万元现金交给宋成军后,宋成军、刘志付及杨某1、张某1等人共同到加格达奇。吴振江作为中间人向加格达奇林业局引荐了宋成军、刘志付。在办理承包开荒地过程中,宋成军、刘志付负责出面与加格达奇林业局洽谈。期间,宋成军将收取的65万元中的8万元作为好处费付给吴振江。在沟通协商中,加格达奇林业局工作人员答复宋成军、刘志付、吴振江承包林场的林地只能穴栽种植药材,不能使用机械翻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宋成军、刘志付、吴振江得知此情况后仍向杨某1、张某1、张某2、刘某1、刘某2承诺与加格达奇林业局古里林场签订北药穴栽种植经营合同后所承包的林地仍可以开荒种植农作物。上述被害人分别得到三人承诺后同意签订北药穴栽种植经营合同,后刘志付作为代表人以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的名义于2013年8月25日,与加格达奇林业局古里林场签订了北药穴栽种植经营合同后,刘志付又向被害人刘某1索要承包费用3万元(在签订北药穴栽种植合同前后,刘某2、刘某1分别共付给刘志付承包开荒地费用5万元、21万元,其中刘某1于2013年9月12日给付刘志付2万元,2013年10月14日给付被告人刘志付1万元,其余款项给付时间不清)。宋成军收取承包地好处费65万元,其中将8万元交给吴振江,余款57万元被其用于购买房屋及生活花销,所购房屋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2014年春季,被害人杨某1、张某1、张某2等人来到所承包的林地欲开荒种地,但被林场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承包的林地不允许开荒种地,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杨某1、张某1等人得知被骗后,便向兰西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案发后,吴振江所得赃款已被依法追缴并返还给各被害人。综上,宋成军、刘志付分别实施诈骗行为,宋成军诈骗数额为65万,刘志付诈骗数额为3万元,吴振江诈骗数额为8万元。经侦查,宋成军于2014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刘志付于2014年9月2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于次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吴振江于201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另查明,刘志付与刘某2、刘某1达成协议,刘志付将自家高粱酒作价5万元赔偿给被害人刘某2,同时被告人刘志付儿子刘海东以7.553万元将其承包地流转给被害人刘某1,并与被害人刘某1达成13.5万元的借款协议,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2、刘某1对刘志付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成军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刘志付和他妹妹刘某1找他帮忙在加格达奇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他联系的于某,于某联系的籍某,籍某联系到了加格达奇的被告人吴振江,他和刘志付谈了此事时说这件事如果成了就给我65万元就行,得到消息后,他就让刘志付准备65万元,刘志付等人在哈尔滨将钱交给他,第一次去加格达奇的时候,事情没谈成,过了几天后,吴振江联系他说包开荒地的事差不多,第二次到加格达奇时,吴振江和他,刘志付说包开荒地是不行了,只能签订北药种植合同,不能开荒,当地林业局也表示不能包开荒地,种药可以考虑,虽然他和刘志付不愿意签北药种植合同,但如果不签这合同,他收到的65万元就得退回去,为此,他、吴振江、刘志付对其他人承诺,以北药种植名义把地先包下来,合同签订后,该开荒开荒、该种地种地,在得到他们的承诺后,大家也就同意签订北药种植合同,收取的65万元他给吴振江8万元,同时又在哈市购买了楼房,后来杨某1、张某2发现不能开荒后找他,他提出退还32.5万元。2.被告人刘志付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他的妹妹刘某1找他帮忙在加格达奇找人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他答应后找的宋成军帮忙,宋成军找的于某、籍某,籍某联系到了加格达奇的吴振江,后宋成军对他说事情联系妥了,但办成此事需要65万元,在办事的过程中,杨某1、张某1、张某2也入股参加包地,然后杨某1出5万,张某1、张某2各出30万元,并约定事后费用大家均摊,他们带着65万元现金去找宋成军,并将65万元交给宋成军。第一次去加格达奇由于林业局局长没在,事情没谈妥。第二次去的时候,领导表示包开荒地的事已经结束了,现在只能签订种植北药合同,吴振江、宋成军说以这种形式包下来,到时候该开荒开荒、该种地种地,这样他和吴振江、宋成军和杨某1、张某1等人承诺能够开荒,他之所以这么承诺,是因为如果事情没办妥,他收大家的钱就要退回去,就算开不了荒,合同签订下来,钱就不用退了,他保证不了合同签订下来能够开荒,基于他、吴振江、宋成军他们的承诺,杨某1、张某2等人就同意签合同了,杨某1、张某2等人发现不能开荒后去找过宋成军,宋成军答应给32.5万元,但钱宋成军一直没给,办这事情期间,他还收了刘某1、刘某2的包地费用。3.被告人吴振江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籍某联系他说有朋友想在加格达奇包地种药,他联系的当地林业局,第一次来加格达奇有于某、刘志付、刘某1、杨某1、张某1、张某2、宋成军等人,然后他领刘志付、杨某1、宋成军、于某去林业局局长办公室谈此事,他没有承诺过可以开荒种农作物,宋成军和他说如果能把承包林地的合同签下来,不能让他白忙乎,宋成军先给他8万元,合同签订了解到多出300亩没计算在内,林场也没收费,为此宋成军答应给他5万元,但就给3万元。2013年年底,刘志付到加格达奇和他见面时谈到此事,他和刘志付说没收到宋成军所说的15万元,刘志付表示向宋成军要4万元,后刘志付向他汇款4万元。吴振江当庭供述,其只收取好处费8万元,后来刘志付给他汇款4万元是他先汇给刘志付10万元办事,后事情没办成退他4万元。4.被害人杨某1、张某1、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他们知道刘志付的妹妹刘某1找刘志付帮忙在加格达奇包开荒地种地,他们也入股,刘志付找的宋成军帮忙联系,刘志付说办理开荒需要给宋成军拿65万元好处费,刘志付当时没钱,他们三人先凑的65万元,并与刘志付约定事后均摊,在哈尔滨松浦大桥道口他们将钱交给宋成军,后因为刘志付、吴振江、宋成军对他们说以签订北药种植合同这种形式来包开荒地,合同签订后随便种什么都行,实在不行就象征性种一点药材,然后再开荒,为此吴振江给他们在加格达奇找了一个药商,他们相信后就同意了,他们没有能力经营北药,也不懂穴栽种植,后来他们到加格达奇开荒,林场坚决不同意,他们知道被骗后到哈尔滨找宋成军,宋成军开始答应给他们32.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其余的由刘志付还,但现在宋成军仍未还他们钱,以及刘某1在合同签订前后相继给刘志付拿了大约15.6万左右,其中2013年9月12日往张某1的卡里给刘志付汇款2万元。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她、刘某1、刘志付想在加格达奇买开荒地种地,刘志付找的宋成军帮忙,后来杨某1、张某1、张某2参加入股,后他们签订北药种植合同,当时吴振江、宋成军说先以北药种植名义签订下来,到时候该开荒开荒该种地种地,她入股交给刘志付5万元。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7、8月份,她回兰西县找刘志付帮忙在加格达奇包开荒地种地,刘志付找的宋成军帮忙,最后联系到加格达奇的吴振江,当时签订北药种植合同他们不同意,宋成军、吴振江、刘志付说想包地只能这么签,到时候再开成熟地,她一共给刘志付21万元。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加格达奇林业局副局长,2013年8月份,通过吴振江引荐,古里林场厂长与刘志付签订了北药种植合同,刘志付等人没有向他提出过在承包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他也未承诺过可以种植农作物,在刘志付等人和他们签订合同前,不存在以签订北药种植合同的形式实施开荒种地行为。8.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古里林场厂长,2013年8月份,通过吴振江介绍,他与刘志付签订北药种植合同,当时关于经营项目进行过商量,只能种药,不能开荒种植农作物,他们同意后领着去看的地块,并让森调部门作图标明地块,林场也和其他人签订过北药种植合同,但不存在以这种形式实施开荒种地。9.证人蔺某的证言证实,刘志付、宋成军是以前通过他认识的,宋成军原来是兰西县临江人,现在哈尔滨市居住。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他通过刘志付找宋成军帮忙给孩子办工作,宋成军是兰西县临江人,他感觉宋成军不稳当。1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宋成军联系他是否认识大兴安岭的人,想在那里种药,他联系到籍某,籍某联系到了加格达奇的吴振江,他和宋成军等人去过一次加格达奇,那次局长不在,事情没谈成,他是哈尔滨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科工作人员,职责范围不涉及犯人保外就医,他没有当副省长的大舅哥,他妻子也不是公安厅领导,他不认识吴振江,没有直接和吴振江谈过此事,也没有向吴振江承诺过给好处费。12.证人籍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于某联系他问是否在加格达奇认识人帮忙包地,他联系到了吴振江,之后于某领着宋成军、刘志付来找过他谈此事,吴振江联系妥当后他和刘志付等人去的加格达奇的事实。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6日,他替刘志付给账户名为吴振江的账号汇款4万元。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的时候,吴振江找他说兰西县有一伙人要来开荒种药,让他给介绍一个药商和他们洽谈一下,他介绍了药商霍建军和吴振江带来的几个兰西人见面,后来没有谈成,据他了解兰西这几个人地还没开出来,药商说等把地开完荒之后再谈。1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她是宋成军的妻子,道里区康安小区23栋4单元7层2号楼房屋是她在2013年10月份购买的,花多少钱买的不清楚,具体的事是宋成军办理的。16.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北药穴栽种植经营合同、加林局古里施业区北药种植基地调查设计平面图、收条、收据证实,刘志付以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村委会的名义与加格达奇林业局古里林场签订合同以及林场收取承包费、设计费的事实。17.土地开垦合作耕种协议书、收据证实,张某1、刘志付、杨某1、张某2、刘某2、刘某1六人在加格达奇开垦荒地333.4公顷的事宜达成协议以及张某1、杨某1、张某2、刘某1、刘志付五人协商分摊在加格达奇开荒荒地200公顷的承包费、放荒费的事实。18.证明证实,宋成军与刘志付私下签订关于加格达奇承包土地种药一事所有费用由刘志付一人承担。19.费用清单证实,刘志付与杨某1、张某2等人在加格达奇包地费用情况。20.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证、手续费收据、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刘某1于2013年10月14日向账户名为刘志付的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2013年9月12日向账户名为张某1的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21.银行明细、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吴振江银行账户2014年1月16日存入40000元,后取款40000元。22.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宋成军账户2013年8月22日取款100000元。23.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刘志付、宋成军账户存取明细的事实。2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产权证、委托书、公证书、票据、完税证、证明证实,宋成军以其妻子名义购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小区23栋4单元7层2号住宅房屋。25.POS机消费明细表证实,宋成军于2013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期间,通过POS机先后向黑龙江省骄阳二手房交易公司、哈尔滨市道里房地产交易中心、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地税局刷卡60余万元。26.现金存款单及存款凭条证实,吴振江将非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2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张某2、张某1、杨某1已收到公安机关发还资金的事实;28.欠条证实,宋成军向被害人张某1、杨某1等人出具32.5万元欠条。29.收据证实,被害人张某2、张某1、杨某1收到刘志付返还买地款10.2万。30.借款协议证实,刘志付儿子刘海东以7.553万元将其承包地流转给刘某1,并与刘某1达成13.5万元的借款协议,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1对刘志付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31.2015年兰西县看守所值班记录薄证实,看守所狱警值班情况以及2015年4月8日,兰西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提审宋成军的事实。32.证人李某3、李某4、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宋成军被兰西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提审,宋成军未向他们提过提审时被殴打或辱骂。33.证人杨某2、李某5、杨某3的证言证实,他们与宋成军被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同一监号,宋成军平时喜欢打扑克、看电视,视力差点但不严重,宋成军没和他们说过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辱骂或者变相体罚。34.加格达奇林业局林下资源承包经营合同书证实,加格达奇林业局与他人签订林下资源承包合同样本。35.户籍证明证实,刘志付、吴振江、宋成军的身份信息、以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36.到案经过证实,刘志付、吴振江、宋成军如何到案。被告人宋成军提交的证据:照片,主要证实于某也与被告人宋成军等人去加格达奇办理包地事宜的事实。被告人刘志付提交的证据:收条、协议书,主要证实,刘志付与刘某2、达成协议,刘志付将自家高粱酒作价5万元赔偿给刘某2,刘某2对刘志付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被告人吴振江提交的证据:1.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证实,国家命令禁止毁林开垦的事实;2.认罪书证实,吴振江对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成军明知在为被害人杨某1、张某2、张某1等人办理承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一事不能的情况下,为获取不当利益,仍向被害人承诺以签订北药种植合同的形式将林地承包后能够开荒种植农作物,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志付在签订合同后明知在为被害人刘某1、刘某2等人办理承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一事不能的情况下,为获取不当利益,仍向被害人承诺以签订北药种植合同的形式将林地承包后能够开荒种植农作物,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振江明知办理承包开荒地种植农作物一事不能的情况下,为获取不当利益,仍向被害人承诺以签订北药种植合同的形式将林地承包后能够开荒种植农作物,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吴振江系初犯,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刘志付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为其近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宋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违法所得570000元应予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杨某1、张某1、张某2。二、被告人吴振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刘志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人宋成军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意见与宋成军的上诉理由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成军、原审被告人吴振江和刘志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宋成军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吴振江的犯罪数额巨大,刘志付的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上诉人宋成军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宋成军在明知与林场签订北药穴栽种植合同所承包的林地,不能用于开荒种植农作物后,为了能非法占有65万元好处费,仍向被害人杨某4等人虚假承诺承包的林地可以开荒种植农作物。对上述事实,宋成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刘志付的供述和吴振江的认罪书及被害人杨某4等人的陈述一致,足以认定。故上诉人宋成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宋成军、吴振江、刘志付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伟刚审判员  许 雷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