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银云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某某,男,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肖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叶某某之妻。被执行人郭某某,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郭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肖某某在遂川县泉江镇××大道西××号(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泉江字第××号)有房产,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在遂川县泉江镇瑶厦加油站南侧(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号)有房产及在遂川县昌赣公路边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NO.01766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某某、肖某某在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西XX号(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泉江字第××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在遂川县泉江镇瑶厦加油站南侧(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号)的房产及在遂川县昌赣公路边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NO.01766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