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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秀娥与新化县鹅塘中学、李焕华、刘倩、刘勒斌、刘再如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娥,新化县鹅塘中学,李焕华,刘倩,刘勒斌,刘再如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92号原告陈秀娥,女。法定代理人伍绍海,男。被告新化县鹅塘中学。被告李焕华,女。被告刘倩,女。被告刘勒斌,男。被告刘再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娥与被告新化县鹅塘中学、李焕华、刘倩、刘勒斌、刘再如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娥因与被告李焕华达成调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娥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免交。审 判 长  曾又专审 判 员  曾峥嵘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