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及宇与陈倬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倬萱,蒋及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倬萱(曾用名:陈焱、陈延),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及宇,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上诉人陈倬萱因与被上诉人蒋及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倬萱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蒋及宇未做答辩。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出其实际居住地为工业园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该案应由被告居住地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源榕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孟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