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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及宇与陈倬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倬萱,蒋及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倬萱(曾用名:陈焱、陈延),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及宇,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上诉人陈倬萱因与被上诉人蒋及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倬萱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蒋及宇未做答辩。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出其实际居住地为工业园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该案应由被告居住地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源榕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孟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