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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7)浙0111执1932号高峰、卢丽芬:申请执行人马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富新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期履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将对你作出限制消费令,在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经举报或发现你们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后,应向我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